編輯:北京沁潤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1-08-15 訪問:4694
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稅汙染物排放量的排汙係數和物料衡算方法
為(wei)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進一步規範因排放汙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排汙單位應稅汙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現公告如下:
一、屬於(yu) 排汙許可管理的排汙單位,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中規定的排(產(chan) )汙係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汙染物排放量;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未規定相關(guan) 排(產(chan) )汙係數的,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製度規定的排(產(chan) )汙係數方法計算應稅汙染物排放量。
二、不屬於(yu) 排汙許可管理的排汙單位,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製度規定的排(產(chan) )汙係數方法計算應稅汙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無相關(guan) 計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科學合理製定抽樣測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關(guan) 於(yu) 發布計算汙染物排放量的排汙係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81號)同時廢止。《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guan) 於(yu) 環境保護稅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第一條第二款同時改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生態環境部將適時對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排放源統計調查製度規定的排(產(chan) )汙係數、物料衡算方法進行製修訂,排汙單位自製修訂後的排(產(chan) )汙係數、物料衡算方法實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確實施日期的,以發布日期為(wei) 實施日期),依據新的係數和方法計算應稅汙染物排放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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