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南京新光電氣有限公司
日期:2020-09-13 訪問:2676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審批時,不能要求申請單位提供防雷產(chan) 品測試報告
中國氣象局辦公室下發《關(guan) 於(yu) 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取消“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防雷產(chan) 品測試”“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與(yu) 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布局圖”和“新遷建氣象站現址現狀圖、新址規劃圖”等4項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精神,中國氣象局對氣象部門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了全麵清理。為(wei) 做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取消等相關(guan) 工作,《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嚴(yan) 格執行,落實到位;完善配套製度,確保改革於(yu) 法有據;完善審批流程,健全審批監督機製;采取積極有效措施,確保接得住、管得好。
《通知》要求,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切實把取消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落實到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開展相關(guan) 的中介服務。在開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行政審批時,不要求申請人提供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開展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行政審批時,不要求申請單位提供防雷產(chan) 品測試報告;在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時,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築工程與(yu) 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布局圖;氣象台站遷建審批時,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遷建氣象站現址現狀圖、新址規劃圖。
中國氣象局將立即啟動與(yu) 取消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相關(guan) 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及《關(guan) 於(yu) 做好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下放後續工作的通知》《關(guan) 於(yu) 印發國家級地麵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定的通知》的修訂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既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做好相關(guan) 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修訂工作,也要抓緊修訂有關(guan) 規範性文件,確保改革於(yu) 法有據。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進一步完善防雷行政審批手冊(ce) 和服務指南,實行防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單管理,全麵公開行政審批信息,簡化審批條件,優(you) 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時效,建立健全防雷行政審批監督機製,嚴(yan) 肅查處變相開展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行為(wei) ,嚴(yan) 格責任追究。
《通知》強調,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企事業(ye) 單位現已承接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防雷產(chan) 品測試等中介服務工作的,應與(yu) 服務委托單位協商做好後續工作,保質保量地完成已承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要加強對市、縣兩(liang) 級氣象局的指導,製定配套措施,確保取消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後相關(guan) 工作落實到位。對未執行該通知要求,造成社會(hui) 負麵影響的,中國氣象局將追究相關(guan) 人員責任。
南京新光電氣有限公司 |
|||||||||||||||||||||
|